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舟)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老年人养老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报道的病例中,老人的儿子在疗养院出现呼吸困难,没有出现。此后,老人病情加重,儿子放弃了另一家医院的治疗。疗养院将老人转至合作医院救治,但三天后老人死亡。法院最终裁定,儿子对老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疗养院对未及时通知家人负有责任。老高和小高是父子关系。老高先生、小高先生与一家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养老院为老高先生提供养老服务。一天早上,护士向小高先生汇报说,凌晨3点,老G先生ao呼吸困难。敬老院安排医护人员为老高提供氧气。小高表示,没有必要送老人去医院。医院给他开了药后,允许他接受静脉滴注。下午5点,护理部给老高女士打电话,告知她病情恶化,呼吸、心跳随时可能停止。小高要求立即将老高送往养老院附属医院。然而,医院下午5点就关门了。由于没有紧急服务,他们当天无法入院。敬老院向小高发出了“病重通知书”,并建议将她送往另一家医院治疗。然而,在签署了“重病通知书”后,小高拒绝前往其他医院,并称敬老院的医护人员会先对她进行治疗,然后再将她送往医院。合作医院恢复正常工作。第二天,养老院就拨打了120,将老高送往合作医院。老高在治疗三天后在医院去世。小高先生将疗养院告上法庭。小高先生认为,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及时通知老人家人病情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老高先生死亡。养老院认为已经履行了护理义务。老高女士因自身患病在医院去世,但无法得到医疗救治,与供奉无关,也没有理由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小高先生在听护理人员告知老人呼吸困难时,没有前往养老院查看健康状况,也没有将老人送往医院检查和治疗。。即使养老院的合作医院无法收治老人,他也决定不同意将老人送往其他医院诊治和抢救。因此,小高应对老高的死负主要责任。由于养老院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要求养老院提供医疗服务的服务合同。因此,养老院对老高女士病情的专业判断、诊断和治疗不应该受到严厉批评。然而,老高先生、小高先生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规定,如果老人在入住期间突然生病或者身体受伤,养老院必须立即通知监护人小高先生。当老高先生第一次出现呼吸困难时,疗养院并没有第一时间将情况通知小高先生,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通知小高先生。也曾有过一定的错误。因此,法官判决养老院因未及时通知家属而应承担服务缺陷赔偿责任。编辑刘谦 校对张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