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依法审查纠正企业产权诈骗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更多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了4起涉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新判决的典型案件,其中刑事案件3起,民事案件1起。本次披露的典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再审中,谢某等三人因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被部分宣告无罪。资本登记制度已进行前两次试点。当事人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不违反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明确有罪与无罪界限,依法再审、量刑,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谦虚、适度的刑法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再审被宣告无罪,杜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收据、账簿等案件均因合同纠纷引发。但本案证据并未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占有或者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化存在。人民法院坚持刑法适度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体现了刑法的根本性保护作用,服务于预防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第三,必须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石萌萌、王萌萌起诉某矿业公司、某集团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再审,肯定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公布,传递了强烈的法治信号,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让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集中精力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同时,为人民法院统一执法、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依法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司法指导,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目标导向。案例一:谢某等三人谎报私分注册资本、国有资产行贿、挪用公款。再审部分改为无罪释放。原案被告谢先生任集团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原案被告杨先生任副总经理,原案被告赵先生任财务总监。 2004年9月,谢、杨决定注册一家房地产公司。谢先生诱骗赵先生使用了800万元贷款某信用社以改造贫民窟为名,谎称其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先生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贷款被退回。 2007年2月15日,该房地产公司被注销。 (私分国有财产、行贿、贪污罪等事实均略)。2010年1月27日,一审法院以虚报社会资本罪判处谢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对贪污、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除处以罚款外,还将处以罚款。赵某、杨某因谎报资本罪将被拘留两个月并处罚金。谢先生提出上诉。 2014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改变了一审判决认定谢先生犯个人分割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及相应罚款的判决,同时维持原判。e 原句子的剩余部分。一旦原判生效,检方将向检方建议重新审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判决裁定,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原审法院生效判决是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公布后作出的,故须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及法律解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实缴登记制转为担保登记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有规定的除外。书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公司并不是一家可以从资本支付制度中受益的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原案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谢先生因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等罪名定罪量刑。谢先生没有被指控谎报资本,而赵先生和杨先生则宣称自己无罪。经济犯罪往往首先违反与经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需要关注相关法律的变化。虚假申报资本罪的认定依据是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支付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股本原则上由缴付登记制改为募集登记制。由于本案原判决是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公布后作出的,因此必须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三审被告在未缴纳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设立房地产公司,但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案再审及改判确实在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商家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障和指导司法裁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例二:叶某某担任某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罪在新审中被无罪释放。 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办召开购物中心出让招标会。该贸易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商场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叶孟茂多次向西部发改局缴纳转让费120.1万元,其余款项直到事发后才支付。 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发生恋情。一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30万元,同意支付叶先生6万元当天预付了人民币,余下的24万元稍后一次性支付。 在叶先生获得该商场的正式批准或取得该商场的所有权之前。之后,叶先生伪造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西区发改局收到了叶先生的剩余340万元”,两人向他支付了剩余租金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自愿与购物中心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转让款。转让费。随后,双方在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叶某某伪造收据,取得租客的信任收取租金,但并未给他们造成任何伤害。承租人与叶某某签订的住宅租赁协议有效,承租人实际占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的商铺。因此,叶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宣告叶莫萌无罪。在办理涉及企业产权的刑事案件时,要牢记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坚决避免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按犯罪处理。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纠纷。区分合同纠纷与控制权的关键行为诈骗,就是要准确调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合同诈骗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而轻易受到惩罚。本案中,叶某某虽然捏造了事实,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用房屋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再审和改判对于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构成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三:杜某某因贪污职务、挪用资金、隐匿文件、会计账簿罪,于2010年5月重新审理,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进入司法机关。o 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地产项目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窦某某以最低价格承包经营房地产项目,并在宁国设立房地产分公司专门从事项目开发。本分公司实行独立会计处理,自负盈亏。杜某某先生将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原审法院查明,窦某在宁国房产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将个人债务共计561.7万元转入宁国房产分公司费用账户,或者抵扣宁国房产分公司资产,并以个人原因挪用宁国房产分公司资金180万元。最新调查显示,杜先生的个人资产与宁国房产分公司的资产混在一起。 2010年至2016年累计超过14英里杜先生及其亲属账户流入宁国房产分公司100多万元,杜先生及其亲属账户流入1亿多元,净流出总额超过9100万元。通过杜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其他订单的个人资金总额超过9400万元,其中大部分与开发项目以及与公司运营相关的项目有关。因涉案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承包商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窦猛于2014年4月对该房地产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窦猛向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宁国某房地产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要求杜某提供收据、账簿。窦表示,他已将这些文件提交审核,但并未提供。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多库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隐匿收据、账簿罪判处多库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杜某某提出上诉,检方提出抗议。二审法院认定窦某犯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他因隐匿文件和会计账簿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并处以罚款。原判决生效后,杜某某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一审判决中裁定,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d 杜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涉案房地产项目由杜先生以最低包干价承包经营,并专门设立该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由杜先生担任分公司经理、总经理。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除向房地产公司缴纳加盟费外,保持独立核算能力,自负盈亏。从诉讼证据来看,其个人资产与宁国房产分公司的资产紧密混合。因此,在未彻查杜某及其亲属与宁国房产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的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杜某犯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本案证据窦某某在其他案件中还提供了宁国房产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供审计,且财务信息已公开。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杜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 2024年3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窦某某作出无罪判决。认定侵犯财产犯罪必须以权属明确为基础。在公司私有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程度较高、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双向交换频繁、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不宜简单认定涉案财产为个人财产。根据证据程度,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司财产或者财产使用权构成实质性侵犯。本案中,杜先生的个人资产与该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的资产有很强的交织性,原判决没有充分明确杜先生及其亲属与该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认定杜某某的行为属于贪污公职罪、挪用资金罪并不妥当。本案再审从企业经营实际状况出发,对是否存在损害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坚决避免刑事介入经济纠纷,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审慎、诚实信用的司法理念。案例4:石萌萌、王美ngmeng因销售合同纠纷起诉某矿业公司和某集团公司重审。该集团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矿业公司是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3年5月10日、12月24日,石某某、王某某与矿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两家公司以3.262亿元的价格向矿业公司转让某煤矿总净资产和股权的70%。由地政府和县产业主办,地特产局(以下简称地特产局)将对涉事煤矿的历史欠款进行登记和清偿等具体处理。矿业公司代表他偿还了原来的矿业债务。由于补偿金额超出70%股份的价格范围,两家公司转让以1.398亿元的价格将剩余30%的股份转让给矿业公司。 2014年5月20日,县政府致函合作社,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未决收入。联合集团向县政府提交的“回函”称:“经县工业技术局登记并清偿经营该煤矿的乙方(施先生、王先生)债权债务后,我们以1.398亿元收购了剩余30%的股份。”县工业特局于同年8月6日完成了矿山原始债务登记。该矿业公司发布《说明》显示,尚欠股权转让费2.262亿元(总额为4.66亿元减去已缴纳的2.398亿元)。联合小组向地政府出具《补充意见》,承诺第一季度支付未缴股款转让款2015年12月,石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支付所欠股权转让款(按100%股权转让计算),并承担到期合同的违约责任。联合小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矿业公司辩称,它没有购买剩余的30%股权,并辩称该集团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它不是合同的一方。原审法院认为,在矿业公司实际未清偿涉案煤矿原有债务的情况下,尚不具备转让剩余30%股份的条件,应认定矿业公司仅转让了涉案煤矿70%的股份。根据联合小组在《补充意见》中的表述,仅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8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们准备书面答复、说明和补充意见。如果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分析,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份的条件,从“补偿金额超过股价70%的情况下”变为“经县工业技术专门办公室登记并清偿乙方(石先生、王先生)矿山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后”。该情况已在县工业特办完成了相关登记工作。根据本条规定,矿业公司“在福州转让涉案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具备。原审错误地认定该矿业公司仅转让了70%的股份,新审予以更正。矿业公司逾期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即构成违约,逾期支付利息,将需支付利息。在县政府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深度介入煤矿股份转让时,联合组出具的《补充意见》县政府的意思表示是县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也应适用于石萌萌、王萌萌的该联合体行为,应当认定为联合体债务,应当对矿业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报销金额仅在8000万元以内。这一问题在再审中也得到了纠正。 2024年11月22日作出新判决,修改了矿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及拖欠利息、联合体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坚持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本案中,复审综合考虑了过往债务、政府政策、市场波动等煤矿经营常见的相关因素,梳理了本案煤矿股权转让的整个发展变化过程,准确分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发展,完整还原了交易本质。在此基础上,在新的试验中,客观、大鼠对股权转让价格、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作出了合理判断,依法确认了该人作为原煤矿权所有人的合法主张。本案的新审判决不仅对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救济,而且对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明确诠释。这给企业公民带来了安全感和注入了鼓励,为法治如何利用司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生动例证。 (央视记者张才)编辑毛天宇